公告兰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员选聘公告
为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方便快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和保密性强的优势和特点,更好地防范知识产权行业风险发生,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文件精神,经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司法局同意,兰州仲裁委员会拟筹建知识产权仲裁院,并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员名册。
同时,为保证知识产权行业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体现专家断案的仲裁特点,兰州仲裁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事教学研究、案件审理、法律实务或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人员担任我委知识产权仲裁员,仲裁员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知识产权仲裁员面向全国,兼顾海(境)外,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仲裁员的聘期与第五届兰州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注:现为第五届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不再另行申请担任知识产权仲裁员。
二、选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人员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2.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3.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及时组织仲裁开庭、制作仲裁法律文书;
4.能够运用信息化仲裁系统仲裁案件;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特殊专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含)。
(三)报名人员按照不同领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者
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直接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者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2.执业律师
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有知识产权类法律实务经验;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并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知识产权类法律实务经验。
3.曾任法官
曾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或者研究工作,并担任审判长或者副庭长以上职务;或者曾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类审判或研究工作,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离开法官工作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4.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人员
具有知识产权类法律实务经验,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国内外或者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5.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工作者
在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任职,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知识产权类法律实务经验,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填写《兰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员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公告的条件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拟定仲裁员推荐名单。
(三)考察。对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人员从职业操守、品德、信誉、能力等方面,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确定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四)聘任。拟聘任仲裁员由兰州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培训合格后,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请者均需填写《兰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员申请表》(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式三份。现任仲裁员无需填写。
(二)申请表需由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请者同时还须提交蓝底2寸免冠照片2张及其电子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从业资格、职称职务证明、主要学术成果等复印件。未予聘任者所提交的材料恕不退还。
(四)申请者可到兰州市司法局官网或兰州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lzzcwyh.com.cn下载知识产权仲裁员申请表,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电子版仲裁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1580406801@qq.com或961982200@qq.com,同时将申请表纸质版、申请材料送交至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五、联系方式
1.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燃气大厦6楼
2.联系人及电话:
王永红0931-812235717793274906
史复蓉0931-812420618189563196
张红梅0931-812317213919790571
3.传真:0931-8122357兰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和图片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